契合融资实际 适应信贷业务新需求 银保监会修订四大信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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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

  □进一步明确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

  □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

  □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

  □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

  ◎记者 张琼斯

  银保监会1月6日发布消息称,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下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10余年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及相关政策在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修订,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2009年至2010年,原银监会出台了“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从而形成了我国信贷管理制度基本框架。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部分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践。因此,对相关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信贷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补齐监管制度短板,并将一些“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根据信贷业务实际,适度拓宽流动资金贷款与固定资产贷款用途及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贷款的受托支付标准,优化受托支付管理要求;根据新型业务场景,调整业务办理方式;提升贷款办理的灵活性和便利性,进一步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办理固定资产贷款相关内容;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优化贷款结构;整合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统性。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后,对于小微企业办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调查,上述小微企业包括通过供应链金融业务获得贷款融资的小微企业。

  本次修订对贷款受托支付相关要求进行了哪些调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根据“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在规定的受托支付相关标准基础上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规定中的受托及自主支付账户均为银行账户。

  关于贷款资金挪用行为,本次修订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排。首先,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其次,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为填补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并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产生的风险,本次修订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总行负责审批,其中经营范围为全国的银行,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董希淼表示,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的内容看,此次修订总体上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吸收市场主体和金融机构的诉求,比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等,及时反映金融科技对信贷流程和场景的影响,比如明确视频面谈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从而使信贷管理制度更好地契合融资实际,更好地支持良性金融创新,进而助力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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